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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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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退休劳模可获津贴

本报讯 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总工会、市经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发文通知,上海市的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将可获得定期荣誉津贴。

通知说,从建国以来,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三次以上的市劳模和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可获得荣誉津贴100元;获两次市级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每月津贴80元,获一次市级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津贴50元。

通知还规定,五六十年代获荣誉称号的每月可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元,七十年代获荣誉称号的可增加10元。通知还要求,凡70岁以上的劳模,就诊医药费要及时给予报销,困难企业首先要保证劳模的医药费报销。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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