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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9月12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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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如此处分

禾木

报载:安徽省教委人事处处长王业春在任职期间,吃喝玩乐,挥霍浪费和滥发私分公款28万多元。其中吃喝玩乐,挥霍浪费公款45326.1元;自请自吃163次,吃掉公款计25311.5元;以公款购买个人消费品达21种之多,挥霍公款54813.37元;私设小金库,滥发和私分公款,王本人就得16795元。如此种种劣迹,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只给王留党察看两年和行政撤职处分,并另行安排工作。对王如此“宽大”,真让人百思不解!

平心而论,近年来我们反腐倡廉确有成效。受理了一桩桩大案要案,挖出了一伙伙“蛀虫”“硕鼠”,惩治了一批批腐败犯罪分子。但是也绝不能就此得出结论:反腐倡廉容易。事实上,我们每年都在加大反腐的力度,但腐败案件还呈上升趋势。一些地方无奈喊出“任重而道远”。由于治标不治本,根本就无法跳出“反腐——反复—一反腐”的怪圈。有人虽已开出良方:严刑峻法、严厉处罚。但是如何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惩治腐败,又实属不易!由于法律的尊严终未树起来,腐败分子的根基不同,人们处理方法和人为等因素的影响,加上某些执法部门的“心慈手软”,纵容宽容,就很难威慑腐败分子,教育群众。

众所周知,新加坡以“罚”出名,结果罚出了清廉政府和廉洁官员;韩国以“砍”著称,金泳三的“三斧头”砍掉了政府内所有暴露的腐败分子。“罚”与“砍”虽不同,但两者却有共同点:严格执法,以法惩处,体现了法律的平等、公正和威严。

诚然,我们反腐的目的是要彻底铲除腐败,永不反复。虽不一定要照搬照抄人家的“罚”法与“砍”法,或者像有人说的搞“一刀切”都送上断头台,但最起码要分清腐败的程度,用现有的法律武器对“症”惩处。如果腐败分子违法,有关部门“宽”法,那么我们反腐倡廉就很难跳出那种反复的怪圈。像王业春这类严重腐败分子有关部门如此放行,不是很能说明问题吗?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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