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设它个“劳动法庭”如何?雷飙
《劳动法》颁布后,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了增强,职工以法办事,依靠《劳动法》这个坚固的“盾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已成为大多数职工的共识。
不少职工对于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事,不再委曲求全,逆来顺受。他们在协商解决无效的情况下,毅然走上了法庭。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尽管有些职工的侵权案的官司打赢了,但其结果却令人扼腕!
据9月9日《工人日报》报道:劳动争议案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呈成倍增长的势头。尽管处于弱者地位的职工在这类案件中胜诉的比例达90%以上,但告状的问题仍未解决,而且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一些职工在法庭宣布胜诉之时,也是他离开企业之日!
何以会出现如此情况?细细琢磨,主要是我们有的企业领导法制观念差,“老子天下第一,在‘我的’企业里还是我说了算”的思想依然十分严重,你纵有《劳动法》又奈他何?有的领导错误地认为,企业和职工打官司,企业输了自己脸上无光,甚至认为,职工申诉是跟自己过不去,是“犯上作乱”,怕“按下葫芦浮起瓢”,以后的事情更难办,便来他个“惩一儆百”的“杀鸡给猴看”!但是,归根到底还是我们的“劳动仲裁权威不够,对企业领导没有多大的约束力”所致。
笔者认为,发生劳动争议,这也实属正常。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能依靠法律的程序办事,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至于谁输谁赢,都应以平常之心待之。
为了防止令人扼腕之事发生,在进一步提高企业领导法制观念,以法办事的同时,我们不妨设它个对企业领导有强大约束力的“劳动法庭”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