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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10月14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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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拒交“集资款”为由给职工处分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小型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效益不景气。最近,厂里决定转产上新产品,要求每个职工交2000元集资款,否则不能上班。我因一时拿不出2000元现金,未按厂里规定的期限交款。车间领导即不给我分配工作。后来厂里就以“旷工”为由,对我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请问,厂里这样开除我符合国家规定吗?西安张玉芬

张玉芬同志:

首先,厂里以您未按期交纳“集资款”而不分配工作,造成事实上的旷工,作出开除你的处分是错误的。

国家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10月10日在给河南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中指出:职工不缴纳风险金和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你厂做出的职工不交2000元集资款,就不让上班的规定,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因未按期交纳集资款而不给分配工作,造成事实上的旷工,其责任不在你。

企业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都应建立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贯彻《劳动法》过程中,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规章都应当进行修订、完善,更不能成为处分职工的直接或间接依据。 百事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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