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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实行单位内部财产被盗赔偿责任制
据组织人事报讯 从十月一日起,哈尔滨市在单位内部实行财产被盗责任赔偿制度。
据了解,哈尔滨市从10月1日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内实行财产被盗责任赔偿制度。具体规定如下:单位内部发生盗窃案件必须立即通报所属主管部门领导。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责任赔偿时应承担赔偿金额的15%,主管领导承担25%,直接责任人承担60%。被盗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按照500元赔偿;超过1000元的,以500元为赔偿基数,其超过部分按损失额的10%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