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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1月27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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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岂能悖国法

编辑同志:

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劳动者和企业法人的法律观念日益增强,逐渐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部分企业的经营者产生错觉,把规范职工行为的厂规厂纪(有人喻之为“家规”),视为企业管理的唯一内容,以为政府放权,就是把权完全交给了厂长经理,以至于忘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出现了“家规”超越国法的现象。

一些企业自定“家规”要求所有职工一次交齐风险抵押金,最高金额为10000元,最低2000元。更有甚者,有的企业还规定;将职工交纳的风险抵押金纳入考核范围,如本年度在经营工作中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或出现较严重违纪等问题,将视其情节予以扣罚。一家运输公司在规定中写道:“拒绝缴纳风险抵押金者,是干部的予以解聘、免职、停发奖金;是工人的免发奖金。”强迫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单方面地实行制裁,违背了《劳动法》第三章十七条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是《劳动法》实施的第二年。目前,仍有许多企业的“家规”还不完全合法,甚至违法,企业应该尽快调整内部的规章制度,使自己的“家规”合理合法。在这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在劳动监察上真正发挥作用,制约和规范企业的行为,彻底改变“家规”有悖国法的现象。

宝鸡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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