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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2月17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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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把“双刃剑”

魏俊兴/文

在《工人日报》上看到两则因职工违约“跳槽”而给原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消息,一则是大连“成吉思汗”皮装有限公司的50名员工,从某报上看到新成立的“王子皮装有限公司”以年薪1—1.5万高薪招聘员工的广告后,先后不辞而别,使“成吉思汗”公司的生产受到一定影响,最后这50名员工也因违反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分别赔偿原单位2000—7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另一则是山东省胶南汽车修理总公司4名职工,在未向企业申请办理调动手续的情况下,携带部分工具离厂到蔬菜公司新建的汽车修理厂供职,最后除4名当事人受到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6.49万元的处理外,接纳他们的蔬菜公司也因此受到了负经济赔偿连带责任的处理。

我觉得,这些职工“跳槽”的本身无可指责,但忽视劳动合同单方违约的做法实不足取。试想,本来是抱着去挣大钱的心理而选择“跳槽”之路的,却因违约而赔偿经济损失,甚至落个“鸡飞蛋打”的结局,这恐怕是这些“跳槽”职工所料始不及的。如果说个中人明知故犯,那只能说他“愿打愿挨”,无需别人多言。如果说是糊里糊涂违约,那就别怪局外人在同情之中又夹杂了抱怨的成份。之所以抱怨,就是因为他们或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在没有认识或真正弄懂劳动合同的约束作用的情况下,竟盲目行事。或者说,有可能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尤其是对自己的权力、义务和所要承担的责任,不是一知半解,就是压根儿没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据了解,如今仍有相当一些人,视签订合同为走过场,说这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就出现了稀里糊涂签合同,懵懵懂懂履行合同,不知不觉违犯合同的现象。

我们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劳动力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跳槽”并非坏事,流动也属正常。但正如俗话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样,做任何事情都得遵循一定的规矩,人员流动毫无疑问是必须遵守有关法规,按照合法手续进行,毫无约束的绝对自由是没有的,违犯法规就要承担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其实,透过这两宗违约赔偿之事,正暴露了我们在学习贯彻劳动法规、履行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就是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劳动法规并没有引起职工的足够重视。这既有企业对员工宣传教育不够的问题,也有职工不懂甚至不学不问的问题。以至于出了问题造成损失,不得不采取申诉的方式,让专门机构来仲裁,这无异于“亡羊补牢”。前车之鉴当汲取。愚以为,此事不论对企业单位,还是对广大职工,不失为一种警示和教育,想另攀高枝展示才华的人们,或想“跳槽”获取较高收入的能工巧匠,一定要按合法手续进行,不能再象上述两宗事件中的职工那样,干违约挨罚的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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