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有理走遍天下
——南宁劳动局打赢一场维权官司
光波/文
1月10日上午,当广西南宁市劳动局的领导和劳动监察科的同志接到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时,心情无比激动。这起因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使劳动局坐上了被告席的官司,历时3个多月,终以南宁市劳动局胜诉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场官司是怎样打起来的呢?1993年4月原告黄兆焕承包隶属南宁市日杂食品公司的南宁市摩托车总汇,共有5名固定工人。该总汇1994年3月制订的《南宁市摩托车总汇管理条例》规定,每班每月要完成销售定额5000元,在实施过程中,职工根本无法完成定额。1994年5月起,总汇经理黄兆焕以完不成销售定额为由由,扣发滕仙坤、朱桂琼等5名职工工资共2322元。1995年3月,滕仙坤等5名职工联名向南宁市劳动局举报。从4月起,黄兆焕又以发现内部贪污、企业亏损为由,又扣发滕仙坤、朱桂琼等5名工人工资6542.93元。
南宁市劳动局接到工人举报后,进行了调查,并于1995年4月4日、7月3日向黄兆焕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黄未按要求提供审计报告。此后,市劳动局又两次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黄接到指令书后依然不予理睬。8月17日,南宁市劳动局认定黄兆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无故克扣工人工资、打击报复举报人,阻挠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监察检查权,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劳动局作出了对黄兆焕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黄兆焕不服处罚决定,8月28日向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南宁市劳动局,要求撤消对他的处罚决定。
11月,南宁市劳动局决定应诉。
南宁市新城区法院受理后很快查清了事实。认为,黄兆焕在承包期间,没有按照实际情况制订销售定额,以职工没有完成定额和认定内部职工有贪污行为为由,在司法部门未作出结论前扣发工人工资是错误的。市劳动局根据有关法规,责令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法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南宁市劳动局对黄兆焕处罚决定的第二项。二、……责令黄兆焕支付滕仙坤等5人1994年、1995年被扣工资8364.93元;经济补偿金1635.73元;赔偿金10500元,合计2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