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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2月29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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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容易,放人难……

——现行收审制度弊端之我见

文/许小平图/袁学红

国发(1980)56号文件执行近十六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等方面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公安机关在执行收审这一行政法规时,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其表现有以下几种;

1、收审对象偏宽。把一些不应收审的人员,如过失犯罪、交通肇事、重婚、非法同居、违反计划生育、无证驾驶,甚至对严重疾病患者、孕妇、精神病人也收审。由于收审质量不高,不够刑事处罚的占收审总人数的60—70%;2、收审时间偏长。有的人被收审一年以上,甚至三年五年;3、滥用“收审”手段。有的公安机关越权行使这项权利,将一般的债务方收审,替债权方讨债;4、将企事业内部职工的一般纠纷的当事人不问青红皂白进行收审;5、对姓名、地址、职业、单位都一清二楚的不够收审条件的人员也收审,以致收审人员过多,1991年已达6位数;6、混押现象严重。有的地方将收审人员同刑事拘留、逮捕的人犯混押一室,有些牢头狱霸肆意凌辱收审人员,甚至将其殴打致死。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执法水平低。有的执法人员动不动就用收审的办法来代替取证,不说不放,说的不对也不放,直至办案人员认为满意才释放。二是法制观念淡薄。“我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我说的就是法”等陈腐观念在一部分办案人员中相当严重。三是图省事。有的办案人员把本来应该治安拘留、刑拘或逮捕的人犯,为了图省事,减少程序上的“麻烦”,全都用收审来代替。四是领导的官僚主义。下级将收审审批表呈送上级后,某些领导不问具体情况,大笔一挥“同意”。其实“收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很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慎重掌握。如果态度轻率,任意扩大收审的范围,超越审查期限,甚至搞刑讯逼供,就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形象,而且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这是社会主义法制所不能容许的。

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收审”制度出现的问题,直接损害了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高大形象,所以应撤销国务院(1980)56号文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收审制度加以立法化、规范化。(二)加强领导。在收审制度未立法前,各级公、检、法、安、司的主管收审的领导,要对下级在执行收审中的问题经常检查、过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要等问题成了堆,再去解决。(三)建议省、市人大常委会定期检查公安机关的收审工作,对于滥行收审、超期收审等问题严重的公安机关,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省、市人大决定,停止个别公安机关的收审手段。(四)建议省、市人大协同政协和工会、妇联、共青团及民主党派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收审工作作一次重点检查,对于现被收审人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下决心坚决清理。对收审已严重超期仍不能结论的,或者已收审三个月以上又没有可继续审查的证据和线索的,除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者,该放的要坚决释放。确须继续审查的可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予以清理,决不能继续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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