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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2月29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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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维护职工利益的人不能当工会主席

辽宁省委副书记王怀远说: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是怎样维护,权利给你工会了,责任就是你的。工会要把维护职能履行起来。这既是维护职工利益的需要,也是反腐败的需要。他强调说,工会干部首先要敢于维护职工利益,要克服“怕”字,要有大无畏精神和奉献精神。工会搞不好就是失职,不敢坚持原则、不敢维护工人权益的人,不能当工会主席。要建立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工会主席不能说免就免,说调走就调走。工会主席是企业职工民主选举出来的,随便免不行,随便调动也不行,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任免工会主席。 (据1月18日《工人日报》)

评点:王怀远指出的,本应是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理,是社会基本常识。遗憾的是,现实远非如此。从前搞计划经济、“一元化”领导,工会主席只是一个群工或政工部门;而今传统的定位仍在很多单位发生作用,工会主席是“一长制”下的中层干部,首先对“长”负责。

就企业内部来讲,工会的主要作用无非是: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企业领导实行民主监督;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双方的矛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工会是一个不受经营者操纵的群众自治团体。如果工会主席不是民主选举的,不维护职工利益,这个工会必是“御用”工会,职工要它干嘛?如果工会主席由经营者或别的什么组织随意调动,这个工会岂不还是一个部门?我们有了《工会法》,作为有尊严的法律,是不应任人践踏的。 (据《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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