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第三者插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文/金哲
所谓第三者插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关系(包括婚外恋与婚外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第三者插足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原则,背离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败坏社会风气,已成为影响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属于违法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对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仅仅依靠道德力量予以制裁已不足以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从本质上看,第三者插足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在我国依法建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婚姻关系以外的他人,侵害、妨碍该婚姻关系,即是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4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也为保护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让插足者承担民事责任,有更广泛的社会教育作用,还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肯定。今天,对人身权的侵害常常致使精神损害。由于第三者插足,使夫妻关系恶化,纠纷不断,精神痛苦,不单是带来财产损失。资产阶级民法开精神损害赔偿之先河,这是历史的进步。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实际情况,让第三者承当精神损害责任并给予财产性清偿,也是符合世界民事立法趋势的。
第三者插足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我认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插足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即要有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恋或婚外性关系的行为。但为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原恋人婚外恋,则对原恋人不应以插足者论处。(2)插足者既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他人进行婚外恋或发生性行为的过错,并有使他人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结果。但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第三者插足的,第三者则应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者插足按《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我们认为,第三者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即非财产性责任)和赔偿损失(财产性责任)。
在这里,关键在于财产性责任如何承担问题。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无法适用“损失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具有清偿性,更具有抚慰性。就第三者插足而言,决定赔偿数额的因素应是:(1)插足者的过错程度;(2)插足行为的恶劣程度;(3)插足行为对婚姻关系及受害家庭收入损害程度;(4)插足者和受害方的经济状况。总之,这种赔偿目的在于给受害方经济上的清偿及精神上的安慰,给插足者以制裁和惩诫,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道德,而决不能认为,感情可以用金钱来抵偿。
如果插足者违法时,侮辱诽谤受害方,或者揭露受害方隐私,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及其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对有的违法者借插足他人家庭,故意引诱夫妻的一方以达到破坏他人婚姻,打击报复受害人(受引诱的另一方)的目的,这是一种情节极端恶劣的插足行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给予行政制裁,触犯刑法的应给予刑事处分。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