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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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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补偿:国家有新规定

据上海经济报讯 按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还在一个通知中规定:劳动者依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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