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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4月11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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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有何待遇?

百事通先生:

我父亲是一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离休前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1986年离休后享受100%的离休费。去年父亲病逝后母亲没有工作,生活没有经济来源。请问,国家对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生活待遇有何规定?西安韩志军

韩志军同志:

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1985年9月25日以陕劳发[1995]436号文件发出的《关于调整企业离休老干部因病死亡后遗属待遇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指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享受全薪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可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0元至9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70至80元;供养对象若属孤老独幼,可在本规定基础上增加10元。

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若为非农业人口,同时还可享受物价补贴,其标准按陕劳险发[1992]213号文件第3条规定执行。今后出台的物价补贴,供养对象为一人的按一个职工标准的0.6系数计发,两人以上的按一个职工标准按月发给。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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