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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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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将提高失业职工救济金标准

为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本报讯 日前,省劳动厅经省政府同意发出了《关于提高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我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本省实际并根据《陕西省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办法》的精神,将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示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七十元提高为失业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黄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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