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职以“品”定等级,最高一品,最低九品。每品有正、从两级,共九品十八级。县令是正七品,七品以下的县丞、驿丞分别为八品和九品。
清代官员的月薪是以米来计算的。一品官的月“薪水”为84石米;二品为61石米;三品为35石米;四品为24石米;五品为16石米;六品为10石米;七品为7石米;八、九品更少。按古时计量规定10斗为一石,每石60公斤。以此推算,“七品芝麻官”的月薪只有420公斤米。摘自《组织人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