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国企:呼唤制衡机制
孟渭泰/文
素以严格管理著称的首都钢铁公司连续发生5次震惊全国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其犯罪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上;闻名全国的中国长江动力(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于志安逃往国外,将境外注册资金50万美元、年收入1000万美元的电厂据为已有;赫赫有名的蚌埠卷烟厂原厂长李邦福在任职最后一年里,依仗手中批发香烟的权力,受贿180万元;颇有名气的西安无线电一厂原厂长张群宝大肆贪污,致使企业亏损3.24亿元;……这一桩桩、一串串触目惊心,令人发省的犯罪案件,一次又一次证明国有企业的制衡机制在这些企业已名存实亡,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监督乏力,约束无力,给国家造成损失,给职工带来了灾难。由此可见,如何建立健全制衡机制,实现监督管理,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亟待探索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建立制衡机制。在一段时期内,为了减少“内耗”,提高效率,快速决策,不少国有企业实行厂长、书记一肩挑。改制为公司后,实行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失衡的机制就象一部无闸行驶的列车,随时有颠覆的危险,出现了如上所述一批国企法定代表人经济犯罪案件,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和浪费。由此可见,建立具备组织结构科学、权责分工明确,监督约束完备,协调团结高效特征的决策、监督执行三者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也许会有人担心,实行厂长、书记两人挑,董事长、总经理不能一人兼任,会不会产生新一轮“窝里斗”、“内耗战”。其实制衡机制的建立,是预防犯罪、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种现象。但可以通过规范企业行为,强化制度约束,实现监督管理等有力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这种现象产生。
强化制度约束。制衡机制的形成,要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各自都得在法律、章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尽职尽责工作。任何人都不得越俎代疱、越章办事。由于地位、责任不同,权力有大有小,但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一点上一定要坚持钢性原则,谁也不能例外。尤其是要强化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在分配上要提高透明度。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年薪和其它高级管理的薪金,由董事会根据章程、合同和企业效益决定。该得的在明处拿够,不该得的手莫伸,伸手必捉还要严惩;在支出上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手续和制度要求严格予以控制。一些重大的支出项目,要先审计再支出;一些特别的支出项目,(例如招待费等)要建立报告制度,公布制度。改变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提高依法、按章办事的自觉性。
实行监督管理。在社会变更,经济转轨时期,充分发挥管理的监督职能尤其重要,当前国有企业在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机构分散、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例如:有党委会的保证监督,职代会的民主监督、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审计室的审计监督,监察室的行政监督,纪检委的纪律检查等。按理说这“三会两室一委”的监督机构是健全的。但却往往是监督乏力或者无人监督。其主要原因是监督机构没有形成合力,都监督其实都不监督,都负责往往是无人负责。所以,亟待建立统一的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及内部承包单位每年一次定期审计,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及内部承包人进行离任审计,并明确经济、法律责任。对国有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监督,如此方有望防止腐败现象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