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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6月13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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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管制的职工能否办理离休手续

百事通先生:

我单位有一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曾在建国初期被判过管制,现已到规定离退休年龄。请问,这种情况能否按离休对待,办理离休手续?西安黄海明

黄海明同志: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1990年7月5日给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建国初期被判过管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问题的复函》(人退司函[1990]2号)中规定,依法被法院判处“管制”的,属于刑事处分。因此,按照人退司函[1988]2号文中关于“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的规定,建国初期以及其以后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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