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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7月20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图片新闻 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集体合同 六一八所合同管理有章法 改革挖潜出效益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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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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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以下简称企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与工厂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增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三条企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生活福利、退休养老等方面的规定。第四条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全厂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依《工会法》按时、足额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尊重和支持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权力。企业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制订过程中应有工会代表参与,重大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生产、经营、管理的职权,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正确处理企业与职工、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职工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厂长和各级行政管理干部依法行使生产经营指挥权,遵守纪律、服从分配,努力工作、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生产工作技能,维护企业利益,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第八条企业通过职代会、厂情发布会等形式,就职工关注的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新项目的设立、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向职工通报,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吸引职工参加管理。

第九条96年双方应努力完成职代会确定的全年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回收货款、实现利税等生产经营目标。

第十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制定用工计划,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职工。

第十二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由招录的职工本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据《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在签合同之前,企业应使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并提前将合同文本交给职工。工会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征求工会意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因履行劳动台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聘用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企业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

对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基层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不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即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用以周、月、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可采用集中生产,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以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和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力。

第十八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七天法定假日。职工可按国家法定天数休假,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

职工法定假日包括: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

职工休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休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按企业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对于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休假办法按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关于实行职工年休假的通知》执行。制订和修改年休假办法应征求工会意见,并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企业有责任不断加强生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如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时,经与同级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应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并按《劳动法》规定,给职工以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为企业的发展出力献策,倡导奉献精神,在紧急情况和特殊需要时,应主动积极参加,不计报酬,多做贡献。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企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基本形式的分配制度。

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不许克扣或无故拖欠。

奖金发放应按工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发放。

工资奖金分配应公开合理,提高透明度,不实行模糊制。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的男女职工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三条物价补贴、岗位津贴、中夜班津贴等各项津贴、补贴按国家、地方政府或企业规定的标准执行。

职工享受的各类假期的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均不应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按陕西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全体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二十五条职工工资收入应视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而决定增减。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计划的增加职工工资收入。

第二十六条企业工资分配或调整方案,包括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工资考核发放和管理办法,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厂长批准后执行。

所属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其它分配制度确定内部分配办法时,需要制定具体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企业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厂长批推后执行。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奖金分配发放监督检查机制,对具有二次分配权的单位及车间、班组的分配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审计。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七条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保护以及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企业应对从事特殊作业的职工进行专业培训。职工在取得特种专业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行政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情况。

(一)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女职工保健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在引进或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使之符合我国和引进国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组织职工撤离现场;企业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及其它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并同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行为的惩处。

(六)企业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企业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应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按规定时间、规定数量,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企业应根据各工种健康防护措施,向职工发放相应的保健津贴。

每年夏季,企业应负责采取防署降温措施。每年冬季,企业应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一条职工每四年体检一次,女职工每二年、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岗位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身体检查,其费用由企业支付,因体检离岗的时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企业每年向工会提供十五万元疗养费,由工会安排300人带薪休养一个月。

第三十三条企业根据国家法规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重视和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规范和加强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章职工福利

第三十四条企业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14%的福利费用,分别拨给职工医院、生活分司、工会,用于医疗卫生、集体福利、职工困难救济,不得挪作它用。福利基金的使用要征求工会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改善职工文化设施、住房、集体食堂膳食、交通条件,努力提供与企业经济实力相适应的福利。

96年新建住宅150套;

96年通过企业和职工共同出资,企业承办的方式,对有线电视进行改造,增加收视频道,丰富职工业余生活;

96年完成5000平方米职工医院主体建设}

企业鼓励职工努力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在职工退休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以每在本厂工作一年发给50元计;

第三六条企业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由企业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建议,均需双方同意并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实施。

第七章劳动保险

第三十七条企业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均有按国家、行业和省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工患职业病在治疗休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费用由企业支付。

职工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所供养直系遗属抚恤费、困难救济费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等,以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由企业支付。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实行医疗期制度。具体标准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三九条工会支持并协助企业根据国家规定逐步试行和推广医疗制度改革,协助企业做好劳动保险工作。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教育经费(不包括三校开支和教育工作者的工资),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科学文化、专业知识。

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企业职工教育计划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企业要保证职工教育需要的校舍及考试设施,并逐步改进和加强。

企业教育机构负责职工的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

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协助企业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知识教育和培训,开展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四十二条企业为劳动模范、先进典型和标兵提供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学习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四十三条企业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对自学成才,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企业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建立合理、文明、高效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所属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企业有关部门和工会备案。

企业每个职工必须自觉地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企业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管理、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按照奖惩严明的原则,制定企业奖惩办法,企业所属各单位根据责任范围和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企业奖惩制度应经工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企业依据奖惩办法对于模范执行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任务、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应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工会应当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搞好评先树模活动。劳动竞赛费用由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拨给工会,用于奖励在劳动竞赛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对工厂做突出贡献人员,除推荐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外,还可评定享受企业内部特殊技术津贴,其评定范围、条件、等级、奖励标准按厂发(95)48号文执行。

第四十七条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企业应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按处分权限,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

开除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章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至九七年七月二日)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签订本合同的环境发生变化,致使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如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协商要求时,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并在七日内进行集体协商,达成协议,共同遵守或列入集体合同。

经双方协商同意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本合同正式签订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

(四)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五)工会组织依法撤消。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本合同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处理。工会代表有权提请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协调处理申请。

第五十三条集体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方违反集体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协商解决,也可以根据违反集体合同的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请上级部门调查后,用书面报请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由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五十五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也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六条企业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都应由该单位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规定。

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 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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