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合同制职工不能随便辞退
穆悦状告超群公司获赔偿
本报讯 28岁的穆悦,在一年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时。忽然被他所供职的超群食品公司口头通知辞退,对照《劳动法》,他左思右想不通,于是向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月17日,此劳动争议案以穆悦胜诉而告结。
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穆悦系厦门水产学院大专毕业生,1995年5月26日被超群(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招聘,订立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穆悦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了风险抵押金2000元。1996年2月8日,公司以穆悦违反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在支付穆悦全部工资后即口头通知予以辞退,并退还2000元风险抵押金,但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和发给辞退证明书。
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穆悦与超群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基本合法有效,唯规定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纳2000元风险抵押金违反国家劳动法律规定,应予纠正并支付赔偿。超群公司辞退员工,主要证据不足,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并发给辞退证明,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穆悦申请裁决支付加班工资及医疗费并请求超群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因缺乏证据及不符合规定未获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超群公司支付穆悦经济补偿金400元,并加付该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00元;超群公司支付穆悦一个月工资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400元并加付该代通知金25%的赔偿费100元;超群公司共支付穆悦风险抵押金总额25%的赔偿费400元。 本报记者张西凤实习生宋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