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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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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劳动仲裁员实行持证上岗

本报讯 7月1日起,我省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所聘的劳动仲裁员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参与劳动仲裁庭办案活动。这是省劳动厅在一项通知中要求的。

劳动仲裁工作恢复10年来,过去的法规不完备、人员素质不高,受理面窄的状况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会议办案逐步走向仲裁庭办案的法制化轨道。尤其是去年《劳动法》实施以后,劳动工作有了较为健全的法律规范,各类劳动争议案也大幅度上升。为了适应这一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劳动厅组织培训、考核认定了一批劳动仲裁员。

省劳动厅通知指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在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劳动仲裁员,劳动仲裁员须持证上岗。《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7月1日起正式启用后,原《陕西省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同时废止。(张西凤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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