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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8月06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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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犯服刑期间居然当“总裁”

行贿犯邱忠保在缓刑期间居然还担任陕西延安一家石油化工厂的总裁。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第58条的第2款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法期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两高”和公安部,劳动部于1985年有文件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得担任国营或集体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摘自《经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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