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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8月06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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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规定亏损企业领导“六不准”

为加大国有企业扭亏增盈的工作力度,日前,辽宁省鞍山市专门制定了一系列强化扭亏增盈的政策,其中对国有亏损企业领导亮出“六不准”警示牌。

鞍山市政府最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关于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若干政策》,其中明确规定,亏损企业不准用公款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买住房;不准购买小汽车;不准发放各种形式的奖金;不准向上浮动工资。在企业没有完成扭亏任务前,领导班子成员不准调离企业、不准提拔重用。还规定,亏损企业厂长(经理)从任职之日起,1年不能减亏百分之五十,任满2年不能扭亏的,一般不能继续任职。对连续亏损2年以上,现任班子扭亏无力的企业,实行职工民主选举厂长、公开招聘和组织调配。同时,要求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摘自《经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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