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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10月10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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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发出通知

禁止强制收取保险费

据《中华第三产业报》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最近联合发出通知说,有一些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联合,在出售机票和车、船票,办理自行车牌照、煤气证、结婚证、驾驶执照,以及在收取居民水、电、煤气费时,强制搭售保险,群众反映强烈。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群众利益,必须坚决制止各种强制收取保险费(法定保险除外)的行为。为此规定:

一、保险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合同行为,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投保。

二、各保险公司在委托有关业务单位代办保险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标准。各代办保险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保险公司超标准索要代办手续费。

三、铁路、交通部门已规定在票价外不再收取保险费。今后,其它部门在办理正常业务中,要与办理保险的窗口分开。不得把购买保险作为正常业务工作的必备条件,不得在各种票证中加入保险费。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保险费以及擅自变动代办手续费标准的,按乱收费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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