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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11月19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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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应考虑社会公众意见

从社会效果,服务对象意见,人大的质询,违法违纪四方面入手

在公务员考核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由于考核机制本身的缺陷,也产生出一些问题。如优秀等次轮流坐庄、不重实绩、人情影响、平时考核操作困难等等。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考核是自己人考自己人的内部性管理机制。

解决这些问题的弥补措施,在于考核中适当参考使用社会公众意见。公务员制度的原则之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公务员考核如得深入进行,还需在考核中建立吸取社会公众意见的机制,具体操作,可从四个方面人手:

从社会效果人手考核公务员。工作和社会群众息息相关的部门,如教育、计生、交通、工商、税务、环保、民政、公安、司法、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等,其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应考虑其工作的社会效果。如假冒伪劣问题,难道不能作为考核有关工商工作人员的参考因素?

公务员服务对象的意见。这种情况,适用于工作接触面比较特殊的部门,如政府办公机构、财政、人事、经济、民族、化工、商业、审计、新闻等部门。对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应适当听取其服务对象的意见。

人大的质询与议案。这种质询、议案具有相应的法定效力,必须慎重对待。随着法治观念的逐步深入,这类情况会增多。在公务员考核中,有必要考虑,在质询议案涉及的问题中,公务员是否有工作不当或失误。

注重对公务员违法、违纪、不当行为的控告、申诉和信访。这种情况是最多最常见。在此类事件中,能够看出公务员工作中很多问题,此不多述。

摘自《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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