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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11月28日
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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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腐败为何监督不住

社会腐败,尤其是权力的腐败,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主要障碍。防治腐败的重要办法,就是要加强各种社会监督。

过去我们不是没有社会监督。但是对腐败问题,特别是对权力腐败往往无能为力,监督不住。这是为什么呢?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的孙富海同志撰写的《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研究》给人以启迪,值得有关方面重视。他认为,之所以对权力腐败监督不住,是因为我国现行的社会监督存在着三个主要缺陷。第一,是自上面下的监督代替了平行制约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造成了不少环节的空档和误区。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动力来自政治系统的最高点,倚凭逐级授职制加以保证实施。这种监督的先决条件是政治领袖必须绝对诚实和清廉。其致命弱点就是监督权源出于个人,监督以个人好恶为转移,随机性极大,容易走向误区。

自上而下的监督要取得良好效果,一是必须与平衡制约和自下而上监督相匹配。二是最高执行者要有十分健康的心态,既能洞察一切,又能不徇私情,宽严适当。但历史上建立在“君主圣明”基础上的权力监督无一不是以长治开始,以失败告终。三是实行民主集中制也不足以防止重大失误。在国际共运史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民主集中制,结果并没有防止最高领导的重大错误。这类事例,屡见不鲜。

所以,监督必须与民主相结合,只有建立在真正民主基础上的监督,才能真正保证权力不发生变异。

第二、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造成不少环节的“弱监”和“虚监”。监督如同医生,开刀,自己给自己做手术是很困难的。只有异体监督才能铁面无私,严格制约。当然,异体监督不是要树立反对派,搞多党制和异己力量的监督,而是说同一性质的组织形式中,监督权不能在一层级上而受制于执行权,应该形成彼此独立的单元。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体制,比较忌讳垂直体系,清一色地塑造为双重领导体制,这与历史上共产国际“肃反经验”的惨痛教训有关,过于谨慎提防异体监督可能带来的负作用。受这一历史阴影的影响,社会主义国家现行的各种监督权都要以各个阶层的执行权为中心。尽管各国一再提倡监督者要敢于监督,秉公执法,但由于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制度保证,监督部门的人员出于现实考虑,在权势面前实施监督,还是有所畏惧的。从中国的腐败现象看,那么多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以及凡涉及主要领导干部的案件一般都难查难处,这都与社会主义国家监督机构对于同级领导的“弱监”或“虚监”状态密切相关。从深层讲,仍然是体制不顺造成的。

第三,重视对违法违纪的监督,疏忽对决策行为的监督,追惩性的事后监督难以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

监督,若从发生学角度考察,依监督主体介入监督客体的不同发展阶段,可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监督状态。监督实践中何时介入最好,主要取决于监督主体以获得最佳监督效果来决定。

仅仅重视事后监督是不适当的。对于专门监督机构讲,若只注意追惩,就不能不是功能上的缺陷。奇怪之处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凡遇重大决策失误,往往无人负责,监督体制对此无能为力。其主要症结,就是监督体制没有理顺。现行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机构并不少,各国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构都有,但没有保障法制运作的有效权力制约机制。造成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是,执法系统不独立和监督部门没有行使权力的社会保障机制。

孙富海同志以上的论点,对搞好对权力监督的工作,对进行反对腐败的斗争是有益的。发现问题就为解决问题创造了条件,这是难能可贵的。 (张仁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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