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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12月10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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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有新规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就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发出补充通知。

通知首先明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法人为纳税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要求,中保(集团)公司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非保险经济实体,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净收入不再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五五分成”的办法,其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原国内业务利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通知同时称,人保(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中央财政22%的利润分别通过集团公司上交,年度上交计划由财政部核定下达。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同时明确,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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