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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12月10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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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辞退职工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辞退: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主管意见,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同时,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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