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七忌
崔华云/文
建立集体合同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为了在企业内部逐步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机制。要确保这一工作的健康开展,应慎防七种错误倾向。
1.简单化倾向。对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抱无所谓态度。具体表现为内容的简单化和程序的省略化,不依法定程序,只想一步到位,怎么简单怎么来,怎样省事就怎样办,重视了“快”和“省”,而忽视了“质”和“量”。
2.模糊化倾向。有关必须定性的时间、数量不具体,能含糊其辞的尽量模棱两可,怕在履行中职工找麻烦,将极富弹性的尺码尽量留在管理者手中,职工若提出有关问题也好搪塞,这是怕担责任的表现。集体合同文本应用准确的法律语言,昼减少或避免大话、空话和模棱两可的条款。
3.特殊化倾向。过份强调行业或企业的特殊性,来说明《劳动法》或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企业是不可行的,以个性来否定普遍性,拒绝执行或打折扣执行国家规定,这是国有企业中所不应该有的现象。我们强调特殊性,但不能特殊得连国家的法规也不执行。
4.削足适履倾向。《劳动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是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面履行维护职能、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和保证。但行政方代表总希望把集体合同局限在企业已有的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尽量不要突破现状。若如此,所签集体合同就毫无意义。
5.偏面化倾向。偏面追求结果,人为淡化过程,只着眼于“签订”二字,不建立相应的机制,不制定配套制度。假若无好的机制,很难协商出好的集体合同,即使有了好的集体合同,也难全面、准确履行。在签订集体合同这个问题上,过程和结果同等重要。
6.狭义化倾向。这—倾向有两种表现,一是对集体协商的理解,狭义地认为只有集体平等协商会议这一种形式,而忽视了口头协商、书面协商、对外协商、对内协商、定期协商和随时协商等形式的采用,进而影响签订集体合同的效率;二是认为签订集体合同是厂长(经理)与工会主席的事,不动员群众,不教育职工、不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提党的领导。这种作法,缺乏群众基础、且易迷失方向。
7.大杂烩倾向。《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写得很明确,但职工及职工方的代表总希望《集体合同》能够包罗万象,将与职工有关的事都尽可能地写进去,越大越全、越具体越详细越好,想借此机会一劳永逸,解决所有的问题。这既不可能,又不现实,同时又不合乎规定。
只有及时预防或纠正错误倾向,才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机制、顺利签订和全面履行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