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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12月17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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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用儿童名义存款

编辑同志:

据笔者了解,当前有一些成年人出于某种原因,在银行存款时,喜欢用子女的名义参储,存款人多是未成年的儿童甚至是襁褓中的婴儿。殊不知,一时的“随意”往往给自己和银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户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提出存款人的身份证明,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方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须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姓名、住址等有关资料向储蓄机构挂失;如对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时,存款的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若储户不用自己的姓名存款,发生上述情况时,会给你或你的继承人带来很多麻烦。因此,储户不仅要留心储蓄品种,而且要注意采用真名。在这方面银行会为储户严守秘密的。 读者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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