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指令性计划与经济合同的法律冲突
新的《经济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已近三年了,但是,许多企业在履行经济合同时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其症结和根源仍在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计划。
笔者日前代理了一起典型的货款拖欠案件,现就案情做以分析,谨供法律界和企业界人士探讨。
原告方: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第一被告:陕西省物资协作总公司(原陕西省农机公司)
第二被告:陕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第一被告自1990年以来,拖欠原告钢材货款本息累计89万元人民币,致使原告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在查证后遂采取了保全措施,同时冻结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银行的帐户。法院此举遭到了第二被告陕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的强烈异议。在之后的庭外调查中,笔者才了解到了这样的事实:在原告和第一被告的钢材购销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第一被告陕西省物资协作总公司,而合同专用章却是第二被告陕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的。在调查中,第二被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他们与原告根本不发生合同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因为在1990年,钢材属国家专控物资,按照国家物资部的文件规定,各省的钢材经销企业,必需经过本省的金属材料主管部门(本案即陕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确定并批准计划内指标后才能从事钢材经销业务,而在购销合同中,买方没有出具合同专用章,于是便有了本案中第二被告也就是代为行使企业主管部门职能而实际不承担经济合同权利义务的陕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本案的结果无需知晓,但案情所体现的指令性计划与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冲突已显而易见,因为合同专用章一方承担独立或连带经济法律责任是现行《经济合同法》所确认的,但愿企业的经营者能从本案中得到一点启示。
深圳市鹏程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周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