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前开具发票
周晓锦 师敏
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记载业务往来、凭以收付款项或资金转移的书面商事凭证,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审判实践中,发票作为证据对于认定和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起着关键的作用。然而近几年,一些企事业单位、个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其中较为普遍的是提前开具发票行为。这种行为往往造成许多不良后果,甚至导致在诉讼活动中败诉。
提前开具发票指一些单位、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为图方便或碍于熟人关系,在售出货物对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开具发票给予对方。
提前开具发票在诉讼活动中极易引起不良的法律后果。一种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提前开具发票的一方因无据可查而败诉。如长安县某乡镇企业与西安市某厂发生货款纠纷,原告称其供货后在被告未付款的情况下就开具了发票,结果货款长期无法收回。被告单位几易领导,加之财务帐目混乱,拒不承认欠款之事,原告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根据我国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长安县某乡镇企业只好撤回起诉。另一情况是在诉讼中,收货方以供货方开具了发票为由辩称货款已付,以对抗供货方的诉讼请求。如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山西某化工实业公司诉西安某胶粘带厂货款纠纷一案,被告据原告开具的3张发票证明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付清了货款,称原告诉讼请求无理。
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具有证明收付款的法律效力。该办法对开具发票的时间也有严格的要求,即填开发票的单位、个人必须在发生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发生收付款事宜时方可填制或取得。未付款而提前开具发票则使发票的收付款凭证作用无法体现,导致经营活动的混乱。
法制社会中,任何不依法办事的行为终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提前开具发票不仅使当事人受害,还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决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加以禁止,以杜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