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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1月23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律师法》——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保证 行政罚款请开收据 经济案件的执行为何这样难 打工仔的心结 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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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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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保证

陕西省律师协会 韩力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是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又有重大发展。《律师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律师制度是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重建律师制度提到了国家的议事日程。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为我国的律师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对恢复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后,我国的律师队伍有了长足发展,律师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律师业务范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得到很大的拓展,律师不仅担任了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还参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代理,并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已涉及投资贸易、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税务代理等领域,为国内外公民和法人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

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改革形势的发展、逐步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这些年来,我国律师制度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改革:一是将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这个称谓的改变使我国律师制度突破了《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律师法律服务开始走向国际化。二是进行了律师经费体制的改革,律师事务所的经费采取“全额管理、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使律师事务所逐步由统负盈亏向自负盈亏转变,为律师事务所内部建立责任制或目标管理责任制创造了条件。三是进行了律师编制体制的改革。新的改革措施增设了不在编律师,实行招聘制和“一所两制”,打破了律师队伍的发展受到编制严重限制的格局,使律师队伍得到迅速发展。四是积极推行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使律师事务所单一的国办所向合作、合伙、个人命名等多样化组织形式发展,壮大了专职律师队伍,满足了社会和公民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五是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和律师资格与职务分离制度,从1986年开始,我国实行两年一次的全国律师资格统考,随着参考人数的增加和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需要,从1993年改为每年一次,使有志于律师事业的优秀法律人才通过考试步入律师行列,保证了律师的质量。六是实行了律师专业职务评聘制度,确认了律师是一种专业性的智力劳动,是知识分子队伍中的一员,律师专业职务的评聘制度不仅提高了律师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待遇,而且有利于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上述这些律师制度的改革举措,大大突破了我国原《律师暂行条例》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和律师制度改革的要求是显而易见的。在总结律师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制定我国《律师法》势在必行。我国《律师法》的正式颁布,充分体现了我国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完善律师制度、促进律师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律师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比较完备的法律,是我国几十年来律师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律师工作改革成功经验的结晶。

《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指明了我国律师工作发展的方向,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律师工作改革的思路,从而使律师管理和律师行业的各个方面都有了较完备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广大律师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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