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的执行为何这样难
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纠纷案件法庭审理后的执行阶段是令诉讼参与人包括法院在内最伤脑筋的关键阶段和难点所在。就笔者代理过的一些经济案件来讲,常常是企业、代理人乃至办案人员经过艰苦的诉讼前期和中期工作,到了最后执行阶段却卡了壳,以至于受害人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有三个方面,即协助执行部门协助不力;被执行方(主要是企业法人)偿还能力差;地方保护主义。
生效的法律文书(主要指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是法院执行的依据,然而要使执行得到全面、充分的实施,法院还必须借助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公民、公证机构和拍卖公司等方面的有力配合。笔者感到,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上述有关部门和当事方的协助执行是乏力的。就银行而言,如今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银行的职能相应发生了变化,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银行往往对开户企业过分袒护,导致法院在采取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帐户和存款时人为障碍太多。
另外一方面,由于许多企业处于缓慢的转轨期,计划经济时期的三角债和长期积淀下来的债务负担十分沉重,有的企业已濒临破产边缘,即使成为被执行人,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和资金,使经济合同双方陷入两难境地。
还有一个影响经济案件执行的主要因素是地方保护主义。在省际、市际,乃至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的经济地区之间,地方保护主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出于本位主义和短期行为的干扰,法院在异地执行举步维艰,执行效果更是可想而知。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的结果只能是保住眼前利益,丢掉长远利益,使自身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总之,执行难是法制经济由开始到成熟阶段的必然现象,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法制的春天就会来到。
(周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