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违纪还是犯法?
文/张宿东
一则题为《“白拿”书记伸手被捉》的报道,映入笔者眼帘。它披露了一位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所患的“贪病”:他先后8次向5家单位索取财物7000余元;在8个单位收拿不合理报酬和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5000多元;共15次接受11个单位礼金、礼品4000多元;为其妻开具假证明,填写假履历安排工作。最近被查处,他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被追缴违纪资金17149.79元,其妻的工作问题也将被处理。
显然,这是作为违纪案件处理的。中纪委早有规定,共产党员今后再有索贿行为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清除出党。为何这位“白拿”书记例外?他是违纪,还是犯罪?“有比较才能鉴别”(毛泽东语),试与下列例子作一比较。
陕南有一位副镇长,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受贿8300元,被罢免职务,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所贪不义之财虽少于上述,却未按违纪处理,而定为犯罪。
江苏一位副处长,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近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例与前述镇长情况相仿。
西安有一位副局长,因受贿2.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例所贪数额超过上例,刑期也多两年。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章之罪,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何谓“轻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数额不满2000元的,给予不同的处分,直至撤职、开除。象“白拿书记”,所贪数额已大大超过2000元,为何未“升格”到犯罪之列?当然,对贪官的处置,不单以其所贪数额为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白拿”书记不是主动坦白交代的;偶犯从宽,屡犯从严,“白拿”书记不是偶犯,而是屡犯;不准以权谋私已三令五申,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的古训,明知故犯也应从严。“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白拿”书记为何未定为犯罪?不知是应享受“阿贵”、“挠曲”,还是有别的什么原因?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谁喜欢对“恶报”大题小做,只有作恶者或同病相怜者,抑或东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