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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3月27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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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莫忘审查装饰资格

室内装饰已成为人们新的消费热点,成为一个前途广阔、大有作为的“朝阳行业。”但随着行业的兴起,一些无装饰资格的单位、个人进行装饰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而许多用户在委托装饰单位、个人进行装修时不注意审查装饰者的装饰资格,盲目委托装修,以致问题迭出、纠纷不断。

早在1990年原轻工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规章中就明确规定:装饰经营者必须具备装饰资格。1996年9月13日,中国轻工总会颁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作出规定: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确定等级营业执照范围,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暂行规定》第13条还规定:凡进入居民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经过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定。

从当前审理的多起室内装饰案件看,均存在设计、施工单位“无证”经营现象,即无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而社会上家庭装饰“游击队”则更为普遍。由于施工、设计者不具备必要的主体资格,缺乏装饰装修的基本素质,违章使用易燃装饰材料,导致承揽的工程质量粗糙、火灾隐患多等问题,使建设者和装修家庭受很大损失,而一旦酿成纠纷诉至法院,则因装饰者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装修行为无效。建设者、个人也因其未严格审查对方的装饰主体资格而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部分经济损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因此,我们提醒大家,装饰房屋切莫忘记审查装饰者的装饰资格。 (周晓锦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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