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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3月27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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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怎么收?

报载:陕西省三原县振华机械厂拖欠电费1万余元,三原县供电部门在多次催交该厂仍不交纳的情况下,未书面通知便采取了停电措施。事后,振华机械厂依据《电力法》,向该县供电局讨回了因停电造成的7.2万元损失。这一赔偿事件在社会上,特别是供电部门引起强烈反响。

电是商品,用电交钱,天经地义,如不按时交纳电费,我们就停他的电,何错之有?道理很简单,《电力法》第51条指出:“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92年原能源部颁发的《关于电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明文规定:“经多次催交、仍不交电费的用户,电力企业按规定停止供电。停电前,应书面通知欠费者。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停电的,停电引起的损失由欠费者自负”。分析这一事件,表面上是没有发出停电书面通知,给供电部门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但实质上说明了供电部门的一些职工尚未真正确立依法收费的观念,仍然采用过去那一套老的作法。随着《电力法》的实施,依法收费应该成为供电部门工作的准则,而不按《电力法》的规定去收费,不仅使供电部门的工作处于被动,而且使一些本应理直气壮地维护供电部门权利的事情,反会因自身的过失,被电力用户推上被告席。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企业大步走入市场,《电力法》在维护全社会各个方面的正当权益中产生了应有的法律效力。作为供电部门,应该加强对职工执行《电力法》的教育,以《电力法》规范职工的行为准则。三原县供电局在收费中未能依法办事而当上被告的事实进一步说明,在新形势下,电费回收不仅仅是一个经营观念问题,而是一个依法管电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供电部门的每一个人都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有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在前面,才能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职能,占据主动,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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