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颁布实施
本报讯 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并于当日颁布施行。
《条例》对公路养路费的性质、缴费人、主管部门、征稽机构体制和执法主体、征收和管理原则、征缴双方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养路费的征收手段和违反《条例》的处罚作了明确有力的规定:征稽机构可以上户、上路稽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征费稽查站。缴费人未按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养路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扣押车辆;征稽机购在稽查中发现逃缴养路费不能当场缴清的,可以视其情节留置其行车证件或扣押车辆。扣押车辆超过九十天,缴费人仍不补缴养路费的,征稽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拍卖扣押车辆抵缴养路费。征缴双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基本步入法制化轨道。
(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