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只要进口到我国的产品,在出口国的价格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的,即为倾销。对于正常价值的认定,《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两种方法:一是该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市场价,二是该出口产品在我国及出口国以外第三国的市场价。《条例》第五条规定了进口到我国的产品在出口国的出口价格认定方法:该进口产品的实际支付价或应当支付价;若该产品价格不能确定,则以该产品独立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我国经贸部及海关总署推定的价格。
根据国际惯例,倾销的构成不仅要求有倾销行为,而且还必须有这种行为给进口国造成的损害。《条例》第七条规定,倾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一是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危险,二是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需要注意的是,倾销行为危及的对象只能是国内产业。根据《条例》第十条,国内产业是指我国“境内类似或相同产品的全部生产者”和“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两种情况。对于“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或者其本身即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不认为是国内产业。
(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