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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7月31日

陕西工人报经济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民间借贷请与法律同行 要加强名牌保护意识 担保,别忘了法律责任 经济合同不能随意违约 急样识别真假银元 富人逃债族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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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03

民间借贷请与法律同行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经济活动中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均受法律保护。相反不依法而行,不仅借贷双方的权益无法保障而且极易引发纠纷,甚至涉讼,给双方造成不好的结果。

一、借贷应讲明用途。

对于借款人用于违法或不正当活动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应坚决予以回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1条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对于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处罚。可见用于违法活动的借贷是法律禁区,切莫因为人情或利欲驱使陷足其中,害人害己。

二、借贷利率应事前依法约定。

对于用途合法的借款,双方可在法律许可的利率范围内约定借贷利率。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意见》第6条);超过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利滚利”的复利以及予先扣除利息的高利贷行为。

三、借款数额较大时应约定担保、抵押条件,并要落到实处。

借款数额较大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财产抵押,以保借款的安全回收。大额借债,往往包含着较大风险,不能不加强防范意识。对担保人应了解其资信状况。按照法律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意见》第6条)。

以财产作抵押的,出借人要对抵押物过目、登记,并收存有关权属证件。如以房产作抵押的,债权人要收存房屋产权证,并到房管部门登记;以车辆等大型生产、生活资料作抵押的也应到有关管理部门登记,以避免债务人重复抵押或变卖。在债务未清偿完毕以前,债权人要作好监督防止债务人转让或变卖抵押物。

对于共有财物作抵押的还应有其它权利人签字认可。《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四、订立借贷合同或立下借据。

借贷条件约定后,钱款交割时应订立书面借据或借款合同,作为债权凭证由债权人收存,有抵押物的也应提交有关证件。借据应用钢笔或毛笔签写下列内容:借款金额、时间、用途、借款期限及利率、还款时间。约定担保、抵押的还应注明相关内容、条款。借款人须在借据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借据作为债权书面证据是十分方便、有力的,一旦日后发生纠纷便会为债权人省去不少麻烦。对大额借款合同;双方还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公证,确保合同条款借贷行为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免留下不合法的隐患。

五、债权人应依法索债。

债务约定到期后,债权人应及时讨债。如果债务人分期还款或延期偿还,应在原借据、合同上注明详细内容,应双方确认,签名盖章或按手印,或者收回原借据,重新订立借据、借款合同,确定新的借贷关系。

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或赖债不还,债权人又不同意延期、分期还债的,债权人须在2年内诉诸法院解决纠纷,不可用其它非法手段强行逼债。为了节省时间,迅速解决纠纷,债权人可以请求公证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有担保、抵押的也应按法律规定处置清偿债务,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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