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百事通先生:
我们3人是某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经人介绍受聘于南方一家乡镇企业工作,近半年以来感到这里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还可以,也能发挥原来的技术专长。可是厂方依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原来说好要签订合同),我们担心不签合同将来会有麻烦,特向您请教这方面的政策。宝鸡王峰等
王峰等同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仍然有权依照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向用人单位求偿。具体规定是:
第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第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第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造成女职工或未成年工身体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