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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8月21日
经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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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作出规定

为企业传销别忘三项税

为规范传销行为、促进传销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传销企业传销员要交纳三项税作出明确规定。

国税总局在通知中明确了传销员即为个体工商户,同时规定其销售收入扣除自用部分的余额,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传销员从传销企业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折让收入、奖励收入等,按提供代理服务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传销员取得的全部传销收入每月扣除各地确定的生计费用、按国家规定已纳的营业税以及文件规定的自用比率部分,其余额为传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传销员应纳的各税,均由传销企业代扣代缴。(摘自《羊城晚报》闵刘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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