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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9月02日
社会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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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担保要负法律责任

西安韩森寨商厦提供担保代人还债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一起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第二被告西安韩森寨百货大厦因给第一被告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被法院判决对70多万元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并已被依法执行走20万元的资产。该百货大厦有苦难言。

韩森寨百货大厦是一家颇具知名度的老商厦。为促进经营,他们于1995年对大厦进行整修,招聘西安市华港设计装饰工程公司为其装修。1995年11月,华港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向纺织城信用社提出申请贷款60万元,并由韩森寨百货大厦提供担保。纺织城信用社与华港公司、韩森寨百货大厦分两次签订借款合同,两笔贷款各30万元,借款时间同为三个月。其中韩森寨百货大厦为这两笔贷款担保,并与纺织城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韩森寨百货大厦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中规定两贷款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纺织城信用社依照合同约定两次向华港公司发放贷款共计60万元。贷款到期后,纺织城信用社多次向华港公司催收没有结果,遂诉至灞桥区人民法院。

灞桥区法院经过审理,依照《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华港公司偿还纺织城信用社贷款60万元、剩余利息64916元,并按银行规定承担贷款罚息;韩森寨百货大厦对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灞桥法院立即着手判决执行,已从提供担保的韩森寨百货大厦为纺织城信用社执行回20万元的资产,目前该案仍在加紧执行中。(刘遂安 吴和平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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