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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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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提高。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在现行四类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每月增加二十元。即一类标准调整后为每月二百二十元;二类标准调整后为每月一百九十五;三类标准调整后为每月一百七十元,四类标准调整后为每月一百四十五元。

调整后的每类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原则上不作调整,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标准类别的,按《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所附《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规定的有关报批程序,经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因素影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的报批程序,申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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