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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1月22日
劳动视野
02

如何具体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百事通先生:

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职工的工资拉开了档次,由于经营、管理中的情况错综复杂,尽管每个人的工资标准都高于(个别的等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作了各项扣除之后,部分职工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余额往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实际工作日的应得收入不足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某职工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元,但实际出勤只有5天,按当月22个工作日计算,只能得80元左右。

二、作了正常扣除后,余额不足最低工资标准,个别职工工资标准等于或略高于最低工资,但扣除房租、水费、电费之后,余额就比最低工资标准低了。

三、因受其它规章的制约,使得职工当月所领工资不足最低工资标准。比如某职工经营亏损,按规定应当全额赔偿,但因数额较大,超过了本人的偿还能力,只能从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使得其领到的工资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请问类似的情况是不是违反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西安张华强

张华强同志:

现将您来信中提出的3个问题逐一答复如下:

第一个问题,实际工作日应得工资不应低于日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将国家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换算为日最低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换算),职工日工资不应低于换算得出的日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个问题,最低工资所得中可以扣除房、水、电费,扣除上述支出后的余额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个问题,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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