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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1月27日
经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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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在“三包”期内退货

折旧费有新规定

根据工商部门最近规定,商品在“三包”期内符合换货条件,消费者不愿换回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而要求退货,销售者应予以退货,但可收取一定的折旧费。

折旧费是根据不同商品的折旧率、使用时间和商品价格加以确定的。日前工商部门公布的第一批18种“三包”商品中,摩托车的折旧率为每日0.2%;彩色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家用空调器的折旧率为每日0.1%;其余商品如电冰箱、洗衣机等为每日0.05%。

折旧费的计算是以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为止。其中应当扣除商品修理和待修理所占用时间,例如笔者购买了一部家用空调器,货款按发货票为准是5000元。从购买之日至退货之日共200天,扣除修理和待修时间20天,实际折旧费应计时间仅180天。

折旧费=5000元×180X0.1%

=900元

应退货款=5000元-900元

=4100元

应提醒消费者的是,每次报修要及时,报修时间以报修记录为准。实施“三包”的大件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工商部门提醒厂家,不但要抓好产品质量而且要搞好售后服务。目前部分厂家维修网点不够、维修人员技术水平较差、维修所需零配件供应不足,是造成退货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状况必须切实改进,以减少退货现象的不断发生。(摘自10月31日《现代旅游报》蔡培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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