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盆坠落,伤人要赔偿
文/梦兰
张某从某居民楼的阳台下走过时,被从阳台上落下的花盆砸伤,昏倒在地。后张某住院治疗一个月零七天,花去医药费五千余元。张某要求花盆所有人刘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偿费等共计7500元。刘某认为花盆下落是自然灾害,拒绝赔偿。
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是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刘某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张某费用共计七千五百元。
从此案中我们应该吸取刘某的教训,对悬置已久的物体要多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有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排除,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