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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2月18日
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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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提防“三包”陷阱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享有获得完善的售后“三包”的权利。经营者对售出商品履行“三包”服务,是不容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生活中常见许多不法经营者却千方百计设置陷阱,诱骗消费者,乃至推脱“三包”责任,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常见的“三包”陷阱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是购物发票、售货凭证上耍花招。消费者购买商品,经营者应该出具发票或依照商业惯例出具购货凭证,这是消费者享受“三包”的重要凭据。一些不法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时,却千方百计推诿,不出具发票、售货凭证,有的则出具发票或凭证时,不作明确记载商品情况,如不标明是否为原装;皮革制品笼统写为“皮鞋”、“皮衣”却不注明“真皮”字样,或者用简称、代号,混淆黑白,为以后不履行“三包”责任埋下伏笔。也有的商家出具的发票、售货凭证上不加盖单位公章或盖上假公章,使发票失去实际意义,一旦商品发生问题,经营者便可以一推干净使消费者有苦难言。

二是在“三包”期限上打折扣。商品的“三包”期限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也可约定更优惠的三包期限。而一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有关法规的一知半解,单方面对“三包”期限打折扣。如按照新“三包”规定,彩电的三包期整机为一年,主要部件显像管、高频头、集成电路和行输出变压器三包期为三年,一些厂商笼统声称为一年,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受欺骗。

还有的经营者违背有关规定,擅自为三包设置苛刻条件,甚至取消“三包”。如自行指定消费者必须在30日以内到指定地点去投保,否则不予“三包”,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保修机构的权利,也使一些消费者无辜丧失“三包”保障。

三是不出具完备的“三包”证明,使消费者难以寻求“三包”。一般说来,合格的商品应包括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三包卡)或全国联保卡。但一些商家出售商品时,上述资料不全,使消费者无法正确使用产品及获取售后“三包”也受到障碍。如没有合格证的产品,一律按伪劣产品对待,不能享受“三包”。缺少保修卡或发票时,投保便会被推三阻四,维修后也难以作出修理记录,给“三包”带来极大不便。

四是保修后不作记录,逃避“三包”责任。修理记录是反映商品性能、质量的重要证明,是获取包更换、包退货以及计算折旧费的主要依据。如根据新“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连续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调换同一型号、规格的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应依据使用时间计算折旧费,其中要扣除待修期及修理时间。这些“三包”权益都离不开准确的保修记录。

享受“三包”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为了防止不法经营者的“三包”陷阱,消费者应该多学习一些有关法律知识,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既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必要之举,也是抑制不法经营者,保护公平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力手段。

(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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