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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3月12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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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民政救助对象好福气

每月可领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报讯 生活在碑林区的392名民政救助对象成为《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通知》出台后的首批受益者。2月25日下午,碑林区政府为他们颁发了最低生活保障金证和当月保障金,从此月起,他们凭此证每月可领取到最低生活保障金。

《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是该市推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而构筑的一道“安全网”。该市规定城郊6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105元,其标准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保障费用来源,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凡城郊6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为保障对象。碑林区这次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象,主要是生活救济或生活补助标准不足105元的民政对象,其中有孤老残疾人、生活困难户、革命烈士家属和农转非人员等,其中年龄最小的6岁,最大的90多岁。今后,凡居住在碑林区的城镇居民,需要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需经个人申报,居委会核实并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上报区民政局备案后方可领取。 (冯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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