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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3月12日
劳动视野
02

企业能否裁减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百事通先生:

我是某食品厂的一名劳动合同制工人。曾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一男婴,厂方批准了我四个月的产假。今年2月我结束产假,回到食品厂工作后,由于厂里经营情况出现严重困难,厂方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决定裁减包括我在内的二十名职工,并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企业的做法正确吗?

长安:陈正亚

陈正亚同志: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29条第3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属实,工厂在这时裁减你并解除与你订立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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