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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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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应计提工会经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就企业买断工龄后的工会经费计提问题作出规定:

一、企业按工龄一次性发给职工的生活费,即称“买断工龄工资”,经请示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认为其实质是工资的一部分,属工资总额范畴,应按百分之二的比例计提工会经费。

二、根据有关精神,企业拍卖应视同破产。企业拍卖前,应对工会资产进行清理,移交上级主管工会,欠拨的工会经费应在拍卖前或是从拍卖所得中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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